号: 777367557/202008-00027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20-03-30 发布日期: 2020-03-30 15:10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部门解读】《宿州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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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宿州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办法》

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03-30 15:10 编辑: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文件精神,根据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宿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三部门联合印发《宿州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办法》(公积金〔20201号)。现就该《办法》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企业缓缴

经三方会商,一致同意(1)企业缓缴条件范围为:2020630日前,企业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向企业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市中心负责市本级及埇桥区、各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负责当地企业,下同)申请缓缴。(2)企业缓缴期限截止至2020630日。(3)申请流程为:企业申请缓缴应当与职工或工会充分协商,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制订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方案。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相关材料应当留存备查。企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缓缴申请和补缴方案。(4)审核程序:收到缓缴申请后,企业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并提出拟办意见,尔后将企业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上报的企业缓缴申请及方案进行研究,做出是否同意缓缴的决定并通知各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各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通知企业审批结果,并在公积金业务系统内将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缓缴企业进行备注。(5)办理时限:各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初审时限为1个工作日内,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时限为2个工作日内。(6)业务处理: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批准的缓缴企业不作为欠缴处理,企业征信不受影响。企业缓缴期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公积金正常提取和申请贷款。缓缴期间,职工需办理账户转移或销户手续的,企业应先行为该职工办理补缴,再为其办理账户转移或销户手续。缓缴企业的缴存方式为委托扣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在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中暂停企业的委托扣款,待企业缓缴期满后,再行恢复企业的委托扣款。(7)后续缴存:缓缴期间,企业经济效益好转的,可提前终止缓缴。缓缴期满后,企业应恢复正常缴存,并按照已制订的补缴方案进行补缴,最迟应于20201231日前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因经营困难需要继续缓缴的,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处理

通过三方会商,一致认为20206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申请对象、办理流程、后续处理等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三、关于支付房租提取

在前期广泛征求市本级及各县区部分企业职工代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三方会商,一致同意:年初以来未以租房理由支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在630日前提取一次用于支付房租,支取额度市城区全年不超过12000元、各县不超过8000元。办理流程、提取要件仍依照原支取规定执行。

四、关于延长业务受理时间

通过征求市政务服务中心意见,三方会商后一致同意:(1)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缴存职工超过正常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及贷款申请业务时限的,2020630日前不计办理限制期限内。(2)办理流程、提取要件仍依照原规定执行。

同时,三方议定,本《办法》提请张海红副市长阅示后尽快执行并公开。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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