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宿州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暂行办法》等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宿马园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单位,驻宿各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13号)文件精神,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金函〔2017〕2014号)要求和《安徽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实施办法》(建金〔2017〕49号)有关规定,经2017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宿州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暂行办法》、《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和《宿州市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宿州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暂行办法》
附件2:《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3:《宿州市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2018年1月12日
附件1
宿州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
预警机制暂行办法
随着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频率加快,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矛盾日益显现。为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有序运行,依据《安徽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实施办法》(建金〔2017〕4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预警机制目标
预警机制目标是根据住房公积金资金供求状况,构建符合供求状况的预警系统和矛盾防范化解机制,实现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有序、规范、合理。
二、预警机制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成立预警机制领导小组,为中心预警机制领导机构,中心主任任组长,其他副主任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稽核科),负责预警机制的组织和督导,成员由中心相关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及县、区管理部(办事处)主任组成。
(一)领导小组职责。
确认预警级别,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进行预警工作汇报,统筹安排预警措施、办法的实施工作。
(二)办公室职责。
1.负责向领导小组汇报预警指标情况和等级程度,并做好发布工作;
2.负责各种预警状态的启动和解除;
3.负责拟定预警措施的实施预案;
4.协调和监督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监控预警指标变化情况和等级程度,并及时做出处理。
三、预警机制实施原则
(一)实施预警机制的核心是将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始终保持在最佳状态,在确保资金安全前提下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
(二)预警机制作为全市预防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防控措施,在实施前须履行申请审批手续。
(三)实施预警机制管控措施具有阶段性,待预警特征消除,经领导小组批准后,解除预警控制措施。
(四)根据预警机制办公室对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情况分析和趋势预判,预警措施可在局部实施,也可在全市范围内实施。预警措施既可单一实施,也可采取多种预警措施。
(五)预警机制要建立上下联动、相互沟通、协同配合、高效运转长效机制,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四、预警机制主要内容
根据资金运行情况,将预警指标区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一)一级预警。
1、状态:
个贷比≥85%或≤70%,个贷比迅速上升或下降,资金净流量缩小或放大。
2、调控措施:
(1)个贷比≥85%并趋于迅速上升的,当资金净流量减少或为负数时,应采取以下办法:①严格按照年度贷款计划剩余额度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平均到每月进行计划控制;②严格执行“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基本条件,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未缴存至上月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2)个贷比≤70%,并趋于迅速下降及资金净流量放大,应采取以下办法:①开展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②做好购买中短期国债和中、短期商业银行的大额存单。
(二)二级预警。
1、状态:
个贷比≥90%或≤60%,资金净流量为负数或增大时。
2、调整措施:
(1)个贷比≥90%,资金净流量减少成为负数时,应采取以下办法:①做好中长期存款和大额存单的提前兑付;②暂停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③暂停异地贷款及异地购房贷款业务;④启动预警公告的信息报道工作;⑤做好资金调剂使用和银行授信贷款的前期准备工作;⑥降低贷款额度。在执行以上6条办法的同时,继续采取一级预警调控办法。
(2)个贷比≤60%,资金净流量放大的,应采取以下办法:①适当购买中长期大额存单及国债;②提高贷款额度。在执行一级预警调控办法的同时,增加采取以上2个办法。
(三)三级预警。
1、状态:
个贷比≥95%或≤50%,贷款轮候,融资贴息超过增值收益承载量;或沉淀资金严重过剩,增值收益很低,或不够管理费用等支出。
2、采取措施:
(1)个贷比≥95%:资金净流量继续为负数时,应采取以下办法:①启动银行授信贷款;②启用贷款轮候制;③做好对外信息公开发布工作。在执行一级、二级预警调控措施的同时,增加采取以上3个办法。
(2)个贷比≤50%,沉淀资金过量,增值收益明显减少的,应采取以下办法:①将贷款服务延伸至楼盘;②增加中长期存款的比例,加大商业银行大额存单、国债的配置。在执行一级、二级预警调控措施的同时,增加采取以上2个办法。
五、资金预警机制的发布
预警机制的起止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中心预警机制领导小组实施。预警等级及相应的调控措施启用,由中心适时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站、服务大厅办事窗口或其他公开渠道提前15天向社会公布。
六、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与贷款失信行为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序运行,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倡导单位和个人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营造良好的住房公积金使用环境,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宿州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单位和个人所发生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单位是指与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等业务有关联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等。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是指与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等业务有关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和其他共同借款人,房地产经纪人以及其他与宿州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人员。
第五条 中心管理机构及区县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管理,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失信行为黑名单。
第六条 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公平公开、审慎管理、依法监管的原则,对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实施惩戒措施。
第二章 单位失信行为的认定
第七条 单位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两个等级,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认定如下:
(一)单位一般失信行为。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如住房买卖合同、房屋拆迁协议、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房许可证、危房鉴定报告、重大疾病诊断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其他虚假材料影响中心业务审批或帮助职工骗提骗贷的,尚未给中心造成资金风险的。
(二)单位严重失信行为。1、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如住房买卖合同、房屋拆迁协议、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房许可证、危房鉴定报告、重大疾病诊断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其他虚假材料影响中心业务审批或帮助职工骗提骗贷的,且给中心造成资金风险的;2、房地产估价机构通过虚评房屋价值协助职工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3、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与中心签订的《商品房贷款合作协议书》约定的。
第三章 单位失信行为的惩戒
第八条 对单位一般失信行为,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
(一)信用提醒。中心将失信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二)诚信约谈。中心对单位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宣传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敦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进行诚信约谈的,应当按规定制作约谈笔录。
第九条 对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应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
(一)按照严重失信行为录入宿州市住房公积金诚信系统,记入失信单位黑名单,列为重点稽核和执法检查的对象;
(二)视情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中心1—3年的合作资格;
(三)对受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受托公积金业务考核细则》规定双倍扣分;非受托金融机构将不得与中心建立委托关系;
(四)将失信信息在中心网站和宿州市市县一体化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公开;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四章 个人失信行为的认定
第十条 个人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认定如下:
(一)一般失信行为是指个人以虚构、隐瞒事实,变造、仿造证件,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未遂,经批评教育后承认错误的;
(二)较重失信行为是指个人以虚构、隐瞒事实,变造、仿造证件,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查发现后,个人在10个工作日内,主动全额退回住房公积金或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缴存人在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恶意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三)严重失信行为是指个人以虚构、隐瞒事实,变造、仿造证件,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查发现后,拒绝退回或超时限退回住房公积金或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五章 个人失信行为的惩戒
第十一条 对个人一般失信行为,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
(一)信用提醒。将失信信息以书面形式或短信形式通知个人,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二)诚信约谈。对个人进行约谈,宣传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敦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进行诚信约谈的,应当按规定制作约谈笔录。
第十二条 对较重失信行为,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
(一)录入宿州市住房公积金诚信系统,记入失信个人黄名单,记录期限为2年,作为日常稽核或抽查的重点;
(二)书面通知所在单位;
(三)取消失信个人2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资格。
第十三条 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
(一)录入宿州市住房公积金诚信系统,记入失信个人黑名单,记录期限为5年,列为重点稽核和监督检查对象;
(二)取消失信个人5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资格;
(三)书面通知所在单位;
(四)将失信信息在中心网站和宿州市市县一体化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公开;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六章 失信行为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中心各办事机构对疑似失信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事先书面告知当事(责任)人,完成失信行为等级认定初审,并向中心稽核部门申报,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 中心稽核部门根据事实核定失信等级,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报分管领导审批,严重失信行为,报主任办公会研究。
第十六条 中心各办事机构根据中心审定的失信等级,依据业务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惩戒。惩戒实施前,将失信行为认定结果、惩戒措施等书面告知失信个人和单位。
第十七条 中心各办事机构在实施信用惩戒的同时,须督促个人和单位纠正其不当行为。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对失信行为等级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失信行为认定结果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中心提交书面异议申请,中心稽核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由核实,核实结果经中心信用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核实发现失信行为认定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更正。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记录的公示与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心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3
宿州市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7〕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我市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雇用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个人缴存者),男未满55周岁,女未满50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我市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存满一年,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的,均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各网点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缴存登记、转移、提取、贷款等业务。
三、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管理。由个人到居住地或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个人缴存者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填写《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设立登记表》;
2、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地街道居委会(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
3、社保征缴中心打印近一年的《个人应缴实缴明细单》或《宿州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凭证》;
4、本人稳定收入的证明材料。
四、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缴存基数的上下限执行当年我市公布的上下限标准;缴存比例5%-12%,由个人缴存者根据情况自行确定,单位应缴部分和个人应缴部分均由个人承担。
五、个人缴存者根据要求提供收入证明材料,申报缴存基数。若提供的收入证明不宜认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存人,缴存基数参照当年社保缴费基数标准,缴存比例以最低5%确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存人,缴存基数按照我市当年公布的最低缴费基数标准,缴存比例以最低5%确定。
六、个人缴存者不能办理补缴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业务。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无故停缴住房公积金。
七、个人缴存者在同一结算年度内(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缴存额应保持不变。若有需要变更的,可以自每年7月1日起调整,一年只能调整一次。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调低。
八、个人缴存者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九、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采取银行账户每月代扣缴存方式。
十、中心及各网点开设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专户,用于核算、管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十一、个人缴存者应按时将每月代扣的住房公积金足额存入其代扣银行账户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经办银行,应按中心要求及时将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划入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并做好票据交接和按期对账工作。
十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
十三、个人缴存者在本市范围内只能开设一个正常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如居住地或营业执照注册地发生变动,需重新设立账户的,在新账户设立时应及时将原账户转移合并到新账户中。
十四、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个人所有。个人缴存者购房、支付购房贷款等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时,按规定提供材料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者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如本人要求停缴住房公积金并销户的,在办理完个人账户封存后,即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含利息)并销户,个人缴存者销户后若再申请重新设立个人账户,中心原则上不再受理。
十五、个人缴存者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六、个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心有权不予办理,并将其作为失信信息列入宿州市住房公积金诚信系统。个人缴存者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的还贷期间,如果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的,中心和相关委托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剩余贷款按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利率计息,不再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
十七、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