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提高办理工作质量,结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和分工
(一)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由中心领导分工负责,综合科协调督办,各科室具体承办。
(二)综合科具体负责建议、提案的签收、交办、督办和协调联络工作。各承办科室由主要负责人负责,并落实专人办理。
二、接收和交办
(一)综合科负责建议、提案的签收、清点和核对。
(二)对预交办的建议、提案所提事项不属于本办职责范围,综合科应会同有关科室提出书面意见,说明情况,经中心领导同意后退回。
(三)综合科收到建议、提案后,登记编制《人大建议、政协提案交办清单》,并制定办理工作计划。
三、沟通和办理
(一)建议、提案承办科室在办理过程中,要采取走访、调研、座谈等形式,主动听取人大代表或提案人的意见。
(二)建议、提案会办件应在本办收到后2个月内将办理意见书面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或提案人;主办件应在本办收到后3个月内办理完毕。
(三)因情况特殊,在规定期限内难以办结的,承办科室必须事先商综合科并提出延期申请。会办件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主办件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四)在建议、提案主办件在正式答复前,承办科室必须征求领衔代表或提案人的意见,经其同意后,正式行文答复。
四、答复和办文
(一)答复行文表述应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做到有理有据、态度诚恳、文字精炼、表述准确,切忌答非所问,敷衍应付。
(二)承办科室办理建议、提案,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行文,经综合科核稿后,送办领导审核签发。
(三)建议、提案主办件采用公文形式答复人大代表、提案人;会办件采用便函的形式送主办单位。
(四)人大代表或提案人对办理情况反馈表示不满意的,承办科室应立即启动不满意件再办理程序,并在1个月内重新办理答复。
五、复查和总结
(一)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由综合科牵头对当年办理工作进行总结。
(二)建立跟踪办理工作制度,每年10月至12月底前,由综合科牵头对上年度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开展“回头看”,重点对承诺的事项和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