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77367557/201709-69105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17-08-30 发布日期: 2017-08-30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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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领导解读】:王波主任解读省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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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解读】:王波主任解读省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

来源: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7-08-30 16:46 编辑:公积金管理中心

        8月18日,省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我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缴存比例、提取公积金等方面的问题。皖北晨刊记者日前采访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王波,请他就《意见》中关乎市民切身利益的具体内容,作了相关解读。

 

 农民工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各类城镇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各用人单位要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事项列入劳动合同条款,并为在职职工及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

 

  王波主任表示,随着进城务工农民在城市买房需求的增多,今后这一群体同样可以享受到“公积金”待遇。《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公积金的缴存范围,支持将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群体范围。

 

  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可低于5%

 

  《意见》还对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缴存人工作地设区的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均不低于5%、不高于12%。

 

  企业不办理公积金将受处罚

 

  企业不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将面临相应的处罚。王波主任说,根据《意见》要求,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执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少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而在此之前,对于不为职工办理公积金的单位,按照《住房公积金条例》并不会立即给予处罚,只有在被责令限期缴存又拒不缴纳的情况下,才可能受到罚款处罚。新政的出台,在处罚手段和力度上或将得到加强。

 

  可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

 

  公积金不仅能用来买房,还可以取出来支付房租。去年11月,我省便下发通知,职工连续足额缴纳公积金满3个月,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生活的,可以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支付房租。

 

  缴存人或缴存人夫妇在缴存城市租赁住房且无自有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提取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商品住房租金提取标准由各市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确定。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新政还改进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对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简化手续,提高审批效率,方便缴存人及时便捷提取。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利率相较于商业贷款要低,因此一直是缴存人购房贷款的首选,但是有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购房户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房地产项目通常渴望快速回笼资金,由于资金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公积金贷款放款时间较长,不利于开发商减轻其负担,所以一些开发商不支持购房户使用公积金贷款。同时,也有一些开发商因为手续不全,不能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签约,从而导致购房者不能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

 

  新出台的《意见》中特别提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王波主任说,《意见》对于优化贷款办理流程也提出了要求。不动产权登记机构应在受理抵押登记或抵押预告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抵押预告)登记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在收到抵押(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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