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8-22 11:23
编辑: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追究主体:责任追究由中心政务公开办组织实施。
第三条 追究对象:限时办结的事项未按时办结、不履行首问责任制的科室、责任人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追究方式及程序:中心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指导督促检查,及时追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各科室负责人具体落实整改。
第五条 追究办法:一般事项办理延时的,由办理人员向主管领导或科室负责人说明情况,有正当理由的,再限时办结;对无正当理由的:第一次由主管领导批评教育,并向主管领导作出书面检查;第二次在全体干部大会上通报批评,并由本人在全体干部大会作出检查;第三次年度考核不得评优秀,工作不得评先进。重大事项办理延时,无正当理由,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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