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77367557/202205-00012 信息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文日期: 2023-08-22 发布日期: 2023-08-22 11:23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8-22 11:23 编辑: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追究主体:责任追究由中心政务公开办组织实施。

第三条  追究对象:限时办结的事项未按时办结、不履行首问责任制的科室、责任人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追究方式及程序:中心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指导督促检查,及时追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各科室负责人具体落实整改。

第五条  追究办法:一般事项办理延时的,由办理人员向主管领导或科室负责人说明情况,有正当理由的,再限时办结;对无正当理由的:第一次由主管领导批评教育,并向主管领导作出书面检查;第二次在全体干部大会上通报批评,并由本人在全体干部大会作出检查;第三次年度考核不得评优秀,工作不得评先进。重大事项办理延时,无正当理由,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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