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77367557/202205-00020 信息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文日期: 2022-05-25 发布日期: 2022-05-25 17:42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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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来源: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5-25 17:42 编辑: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公文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文,具体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等公文种

二、在公文认定公开属性前,负责公文制作的科室应当对公文类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涉及其他关联行政机关的,应与其进行沟通确认。

三、公开属性的确定。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四、公开属性的确定。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以及反映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当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性。

(二)属于中心非公开信息目录所列事项的,应当确定为不予公开属性。属于未定事项的请示和报告、不同部门之间沟通商洽工作的函、各种纪要,可确定为不予公开属性。

(三)其他公文可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属性。在具体操作时,一般工作通知、会议通知等,可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属性。

五、按照“谁制作、谁认定、谁办理”原则,在公文制作过程中同步确定公文公开属性标识。公文制作科室应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识进行认定把关。

六、对不依法履行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按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违反保密审查程序造成泄密事件的,依法依规对相关科室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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