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77367557/202203-00014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文日期: 2022-03-24 发布日期: 2022-03-29 15:05
文  号: 公积金〔2022〕5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印发《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费统一管理、集中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财务 政策咨询电话: 3054107

关于印发《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费统一管理、集中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3-29 15:05 编辑: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费统一管理、集中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积金〔2022〕5号


各县、区管理部(办事处)、中心机关各科室:

《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费统一管理、集中核算暂行办法》已经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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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费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经费正常有序运转,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财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行后,各管理部、办事处不再进行经费核算,不再设置总账、明细账,不再作经费的账务处理。所有经费由中心财务统一处理。

第三条 实行报账员制度。中心设经费主管会计、出纳会计两个岗位,各管理部、办事处设一名报账员。报账员原则上要从财务人员中指定。报账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四条 各管理部、办事处暂时保留原经费账户,用于处理以前年度未处理的遗留问题。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管理经费是指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对个人各项补助支出、项目支出等。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中心经费实行严格财政预决算管理制度。中心经费控制额为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金额。中心对经费管理原则为确保人员支出,在满足人员支出的基础上,适当保障公用支出及其他支出。

第七条 经费的使用,原则上使用公务卡或转账支付。各管理部、办事处指定三张公务卡作为日常开支和报账使用专用卡。

第八条 经费报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人员经费由市中心统一发放到职工个人账户;公用经费、对个人各项补助支出、项目支出等实行报账制,由各管理部、办事处按本办法规定向市中心申报,由市中心统一向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申请支付。

第九条 严格控制资金出借。因出差、购买办公用品等需要借款的,借款人需填报《借据》并经中心分管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出借。借款人要及时还款,一般不得跨月,确需跨月的,财务要做借款账务处理。

第十条 超过伍仟元以上大额费用(正常发放工资、补贴、节日慰问、缴纳社保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等除外)及非正常开支的费用,实行先报告后开支,中心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开支、报销。

第十一条 各管理部、办事处所在地政府出台的各项开支及补贴项目等,实行“一事一议”制度。“一事一议”即管理部、办事处将当地政府出台的文件提交市中心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是否执行。

第十二条 严控 “三公经费”。“三公经费”的报销,严格依据《宿州市市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宿州市省内公务接待细则》、《宿州市市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宿州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宿州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及纪检监察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差旅费的报销严格执行宿州市财政局《宿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参加会议、培训、学习等差旅费补助标准:凡《通知》注明“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培训、学习期间只报销伙食补助费不报销交通费;《通知》没有注明“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培训、学习期间不得报销伙食补助、交通费。

第十四条 购买固定资产要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凭证及附件的要求

第十五条 原始单据基本要求:

(一)原始凭证即报销发票必须具有加盖财政或税务部门票据统一监制章。发票的内容要与发生的经济事项一致,并且按规定全联、逐项一次性如实开具。票据应字迹清晰、不得涂改。确需涂改的,必须加盖开具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及经办人印章。

(二)填写单位名称要规范,如“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埇桥区办事处”“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泗县管理部”。凡填有大写和小写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规范。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收款单位名称必须与取得发票上的印章相一致。

(三)从外单位取得的分割票据,必须附有分割清单、加盖公章的原始发票复印件、收款单位开具的收据。

(四)上级或有关部门签批的经济业务,如征订的报纸、杂志,扶贫资金、文明创建资金等,应当将批准文件或相关手续作为原始凭证附件一同上报。

(五)政府采购应当附政府采购中心同意采购的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等。

(六)公务卡消费的要提供合法有效发票和公务卡刷卡POS机小票。

第十六条 费用申报单具体要求:

(一)所有经费报账须填写市中心统一印制的“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费用申报单”,报销单据为申报单的附件。

(二)申报单应填明:单位、填报日期;经济内容摘要、单据张数、金额;主要负责人、经办人或证明人等签字。

(三)申报单上的经济内容、单据张数、金额等要与附件一致。

(四)转账支付的要提供支付申请书、申请书应填明:摘要、金额、汇入单位全称、开户银行及账号等。

第十七条 相关费用报销需要提供的完备手续。

(一) “三公经费”。公务招待费包括用餐费、住宿费、交通费等。

公务招待费报销时提供公务接待函、接待审批单、菜单、发票等“四单”。内部食堂接待提供公务接待函、接待审批单、菜单以及结算单。公务接待不得超标准接待,“菜单”不得出现烟酒及高档菜肴。

“公车费用”:实行定点维修,过桥、过路使用ETC,油费实行加油卡制度。油费的报销要提供发票、加油单。

(二)差旅费的报销要提供出差审批单。审批单内容包括出差人、时间、交通工具、目的地、事由、负责人审批签字等。

(三)因购买商品较多、详细情况无法在发票联上完整体现的,应提供购买商品明细清单,清单要加盖开具单位印章。

(四)会议费、培训费的报销要提供承办单位会议、培训通知文件,中心组织的还需提供签到簿。

(五)购买固定资产要逐项填写《宿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固定资产卡片》。

(六)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需要开支的费用要提供相关部门的文件。

第四章 报账程序及时间

第十八条 报账员将填写好的《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费用申报单》及报账单据,交经中心财务科审核同意,由中心分管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十九条 每月十至二十号为报账时间。中心每月通报经费开支情况。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费统一管理、集中核算暂行办法(试行)》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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