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宿州市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宿州市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及个人,各县公积金管理部、市公积金中心机关各业务科室: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切实维护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的权益。经研究,现将《宿州市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6日
宿州市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办法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贯彻安徽省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若干政策和举措实施细则的通知》(宿政办秘〔2022〕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允许到期后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二、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若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允许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先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四、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宿州城区由原9600元/年,提高至12000元/年;各县由原6000元/年,提高至8000元/年。
五、积极推行缴存、提取等业务网上办,更好地满足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实际需求,确保住房公积金服务平稳运行。
六、以上“一”“二”政策,期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