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77367557/202402-00003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文日期: 2024-01-10 发布日期: 2024-02-09 11:22
文  号: 公积金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做好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工作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归集科 政策咨询电话: 3054117

关于做好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2-09 11:22 编辑: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做好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验审时间

自本通知之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

二、年度验审范围

在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县、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缴存者。

三、年度验审主要内容

1.缴存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地址、单位存款账户名称账号、单位性质、单位电子邮箱、法人代表、经办人员、联系电话等。

2.缴存职工基本信息:包括姓名、个人账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

3.缴存职工人数: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4.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一致,不低于5%,不高于12%。单位和职工在此范围内选择同一比例执行。

5.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我市现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20636元,下限为1930元,年内如有调整另行通告。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6.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四、年度验审要求及相关

1.各缴存单位应对本单位和缴存职工(包括封存职工)各类缴存信息进行全面核对补充,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各缴存单位应按规定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核定工作,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因出现人员增减,如新录用、调入、调出、解除劳动关系、退休、死亡等情况,应及时进行汇缴变更,不得为已退休和死亡职工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3.各缴存单位应通知并协助本单位封存职工及时办理账户转移或销户。

4.每名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账户,如存在2个及以上账户的,缴存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及时办理账户转移合并手续。

5.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每年同时核定一次,经确定后在本年度内不再变更。

6.职工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按相关要求办理。

7.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要按规定履行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等报批手续。

五、年度验审办理渠道

年审涉及缴存单位与职工信息变更完善的可通过中心各办事网点线下或住房公积金单位网厅线上办理。

年审表填写完备后报送至中心各办事网点或各缴存网点邮箱(市本级:19155708908@163.com,埇桥区管理部:569203644@qq.com,泗县管理部:1026933363@qq.com,萧县管理部:2604392786@qq.com,砀山管理部:53352624@qq.com,灵璧管理部:865024823@qq.com)。

各缴存单位接到通知后,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填写《宿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年审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按时报送。不办理或未按要求验审的缴存单位,造成单位和职工无法正常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责任由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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