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77367557/202403-00010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文日期: 2024-03-29 发布日期: 2024-03-29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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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部门解读】《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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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3-29 17:48 编辑: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

按照中央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支持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消费需求,切实增进民生福祉,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当前我市实际情况,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

二、《通知》制定的总体考虑

随着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的大幅提升和房地产市场形势的不断变化,为贯彻落实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有关精神,加快解决新市民、青年人、农民工住房问题,努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截止2024年2月底,我市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余额123.77亿元,累计贷款余额93.75亿元,结余资金30.02亿元,个贷率为75.74%。目前,资金有保障,职工有需求,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利于持续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住房消费作用。

三、《通知》的制定过程

2024年3月13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请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批准同意后,牵头起草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意见(草案稿),3月19日书面征求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的意见,未收到不同意见。3月21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一)提取政策

1、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由现在每年市、区(埇桥区)最高额度12000元,各县8000元,提高至市、区(埇桥区)14400元,各县12000元(符合生育政策的多子女家庭,在本市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提取限额可按规定标准上浮20%。新市民、青年人在宿州无自有住房、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可全额提取本人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支付的房屋租金总额;其中,新市民指未获得宿州户籍或获得宿州户籍不满3年的缴存人,青年人为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的缴存人)。

2、允许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城镇老旧小区居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的自住房加装电梯等改造。

3、子女购房资金不足,允许父母自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子女购房(此项政策执行期暂定一年,同时当个贷率高于85%时停办此项业务)。

4、继续执行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及父母、配偶、子女患有九种重大疾病的(指患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大疾病),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大病救助。提取额度不超过医保报销后自付资金。

5、继续执行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缴存职工及共同购房人购买宿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额度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二)贷款政策

6、放宽二手房贷款房龄限制,房龄由20年放宽至30年。

7、继续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方最高可贷额度45万元,夫妻双方最高可贷额度65万元。

8、继续执行“商转公”政策。符合宿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条件的缴存职工,将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当个贷率高于90%时停办此项业务)。

9、继续执行“组合贷款”政策。即允许同一处房产既可作为商业贷款抵押物,也可作为公积金贷款抵押物。

五、《通知》执行时间

政策调整于2024年3月29日发布执行,后续视国家政策和我市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六、创新举措

(一)允许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为落实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促进家居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3〕146号)文件要求,继续支持城镇老旧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

申请条件:1.职工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在宿州市范围内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公积金支付加装电梯费用;2.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交付使用后一年内,办理一次性提取;3.提取人无正在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为他人作公积金贷款担保。

提取额度:不超过加装电梯实际支付费用(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

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结婚证或未婚承诺书

3.户口簿(父母加装电梯子女提取公积金时提供)

4.不动产权证

5.加装电梯支付费用凭证

6.加装电梯协议书

7.电梯使用登记证书

8.申请人一类银行卡

(二)子女购房资金不足,允许父母自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子女购房。

为切实减轻缴存职工购房压力,解决基本住房问题,职工在购买自主住房时,职工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有一定余额的,父母可通过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子女购房。

申请条件:

1.购房一年内(以新的不动产权证或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时间为准)办理一次性提取,逾期不再追溯办理,每套住房只能以购房名义提取一次公积金。

2.提取人无正在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为他人作公积金贷款担保。

提取额度:

子女与父母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已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申请材料:

购买商品房的: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户口簿,不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3.结婚证

4.商品房买卖合同

5.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登记表

6.购房发票

7.提取人一类银行卡

购买二手房的: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户口簿,不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3.结婚证

4.二手房过户后的新《不动产权证》

5.契税完税发票

6.房产交易申报单

7.提取人一类银行卡

(三)放宽二手房贷款房龄限制,房龄由20年放宽至30年。

主要考虑到,当前我市二手房贷款政策是房龄超过20年的房屋不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导致部分职工的购房需求得不到满足。为加快推进二手房市场流通,实现一手房、二手房有效联动,充分释放缴存职工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我中心参考周边其他地市做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二手房贷款房龄限制由20年放宽至30年,让更多缴存职工享受公积金低息贷款政策。

七、政策咨询电话

贷款管理科科长:赵瑜,电话:0557-3054068

行政审批服务科科长:李永,电话:0557-305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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