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77367557/202507-00004 信息分类: 回应关切
发布机构: 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文日期: 2025-07-07 发布日期: 2025-07-07 17:18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部门回应】关于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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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回应】关于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问题

来源: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7-07 17:18 编辑: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可参阅《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https://www.stats.gov.cn/zs/flfg/tjlydnfghflfg/202501/t20250117_19583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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