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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职工享受住房补贴条件须知

发布日期:2019-09-23 15:18来源:房改科编辑:房改科阅读次数: 字号:

1、职工本人属于1999年元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简称新职工)。

2、职工本人及配偶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等房改政策,也未享受过一次性住房补贴。

3、职工所在单位有发放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和保障。

4、住房补贴发放标准为本人工资收入基数的9%。

5、必需由职工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并按程序报经房改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房改科 咨询电话:3310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