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预售楼盘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管理,进一步防范公积金在房屋预售期间的贷款风险,保障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及《宿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楼盘备案管理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在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的期房,在购房人办理公积金个人贷款前,由开发单位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楼盘备案申请,并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三方合作协议书》。
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单体车库等其他房屋不予备案,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二、申请条件
申请提供公积金贷款的预售楼盘必须符合以下贷前条件:
1、开发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开发单位必须是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良好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3、开发单位必须取得预售楼盘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或在建工程)用于项目贷款抵押的,需抵押权人书面承诺对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放弃抵押权,建设单位应在销售合同注明的竣工交付日前还清全部项目贷款,撤销土地(或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保证公积金贷款购房人在交付使用后既能够办理房屋及不动产权证书。
4、该楼盘已取得规划管理部门的规划许可和建设施工管理部门的施工许可。
5、该楼盘已取得房地产管理部门的预售许可。
6、开发单位须为购房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缴纳担保保证金,并建立保证金制度。保证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住宅交付使用能够办理房屋、土地权证之日止;实行房屋预抵押贷款的,开发单位应办清房屋抵押权证交给贷款人收押,并经确认土地、房屋权属无争议。
三、申请资料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资质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2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截止申请日的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复印件各2份并加盖公章。
3、《关于申请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函》、《房地产开发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表》、《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分期申报表》各2份并加盖公章。
4、若同一项目分期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非首次申报时只需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分期申报表》各2份并加盖公章。
四、办理流程
1、开发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人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正式书面合作申请,并报送楼盘备案相关资料。
2、公积金中心按规定程序对楼盘备案进行审核,5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准予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管理中心根据楼盘和可提供资金规模情况,10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结果。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会同委托银行等对申请楼盘的施工情况现场勘察,核对形象(投资)进度、预售情况。
4、对经审核调查符合条件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楼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与受托银行及开发单位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三方合作协议书》。
5、公积金中心将楼盘备案信息录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并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gjj.ahsz.gov.cn)上向社会公布,各网点开始正式受理备案楼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6、公积金中心对备案楼盘进行跟踪管理。
7、当住房公积金贷款户的房屋抵押权证收妥时,开发单位须向中心提出清退阶段性保证金申请函并填写明细表,方可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五、担保保证金的缴纳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义务、有责任为购房人提供房产抵押阶段性担保。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贷款额的5%缴纳,专户专储。公积金中心不对公积金贷款人收取任何费用,也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担保保证金转嫁给公积金贷款人。对将担保保证金转嫁给贷款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积金中心一经发现并查证属实后,将其纳入合作单位黑名单管理,停止为其备案楼盘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六、失信楼盘“黑名单”制度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失信楼盘“黑名单”制度。建设单位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被纳入住房公积金“黑名单”:
1、开发单位为取得贷款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虚假资料;
2、由于开发单位的原因,造成未按购房合同时间竣工并交付使用,影响借款人正常还款;
3、开发单位拒绝公积金贷款或有意使购房人无法选择公积金贷款,以及误导购房人不选择公积金贷款;
4、开发单位自行或协助他人虚构购房行为,骗提、骗贷个人住房公积金的;
5、开发单位出现管理混乱、违法经营、资金短缺、抽资或减资、法律纠纷等情况的;
6、开发单位发生重大变故,影响项目顺利建设,造成非正常停工3个月以上,楼盘已经出现烂尾或者存在明显烂尾迹象的;
7、建设单位有不良信用信息的;
8、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七、其他
1、为加强与开发单位沟通协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积极为开发单位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做到贷款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本规定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0一七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