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的对象
用于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
二、贷款条件
1.借款人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2.有合法的购房手续和规定的首付比例;
3.信用状况良好,未有银行不良信用记录的;
4.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借款人家庭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贷款额度、首付比例、期限和利率
1.贷款额度:职工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单方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二手房房龄1~10年最高贷款额度为房屋总价的60%、11~20年最高贷款额度为房屋总价的50%、20年以上不予贷款。
2.首付比例:
①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购房款的20%;
②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购房款的40%。
3.期限: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
4.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内如遇到国家调整利率,则贷款利率作相应的调整;已发放的贷款当年内不作调整,调整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
四、申请贷款需向管理中心提供的材料
(一)通用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
2.借款人及配偶户口簿、结婚证原件(未婚者出具“婚姻状况声明书”、离异未再婚者出具“婚姻状况声明书”及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
注:(1)采用担保人担保的,需提供担保人身份证原件;
(二)分类材料
(借款人除提供上述通用材料外,尚需提供下列分类情况材料)
※属于购买商品房(期房、现房)贷款的,另需提供:
1.《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原件;
2.“宿州市新建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备案表”原件;
3.首付比例不低于购房款(首次贷款20%、第二次贷款40%)的发票或收据原件;
4.提供售房单位的全称、帐号、开户银行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原件。
※属于购买二手房贷款的,另需提供:
1.过户到借款人名下的新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2.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
3.契税发票原件;
4.房产交易申报单原件。
※属于异地职工贷款的(除提供购房材料外),另需提供:
1.职工申请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承诺书2份;
2.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1份(加盖职工公积金缴存地中心的业务章)及近期连续六个月公积金缴存打印明细原件1份;
3.职工及配偶收入证明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近期连续六个月工资收入打印明细原件1份;
4.职工个人信用报告原件1份。
※属于个人缴存者贷款的(除提供购房材料外),另需提供:
1.个体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贷款承诺书2份;
2.个人缴存者收入证明原件1份及近期连续六个月工资收入打印明细原件1份;
3.个人缴存者信用报告原件1份。
五、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1.职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2.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受理、初审;
3.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决定;
4.借款人、配偶及担保人到委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5.贷款转入开发公司账户内。
六、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房产抵押和公积金缴存人保证的担保方式。
七、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
1.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2.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八、偿还借款与提前还款的有关规定
1.借款人每月可以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偿还贷款;
2.申请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清贷款,须正常还款满1年(含)以上,若提前还款,需向我中心提出申请并经批准。
九、其它注意事项与要求
1.新购商品房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申请;
2. 二手房自取得新不动产权证书两年内申请;
3.担保人担保期间到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不能低于借款人贷款的年限;
4.借款人信用记录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恶意拖欠记录的,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
5.缴存职工公积金连续拖缴6个月以上的不予受理;
6.贷款审批后借款人需及时去银行办理贷款相关手续,超过一个月视为自动放弃贷款;
7.职工月还款额不大于职工家庭收入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