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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发布日期:2024-01-02 17:12来源: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辑:公积金中心管理员阅读次数: 字号:

 

一、事项名称

本市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三、实施主体

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办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2019年3月《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公金管[2017]3号)第二项第一条。

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等有关法律法规。

五、申报条件

1.借款人及配偶应当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信用良好;

3.所购房应是宿州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

4.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5.借款人家庭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贷款额度与期限

1.贷款额度:职工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单方最高贷款额度为45万元,夫妻双方最高贷款额度为65万元。

2.贷款期限: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

七、申报材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原件;

2.“宿州市新建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备案表”原件;

3.首付比例不低于购房款(首次贷款20%、第二次贷款30%)的发票或收据原件;

4.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原件;

5.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

6.借款人及配偶户口簿、结婚证原件(未婚者出具“婚姻状况声明书”、离异未再婚者出具“婚姻状况声明书”及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

7.提供借款人还款银行卡原件。

注:①采用担保人担保的,需提供担保人身份证原件;

②“婚姻状况声明书”可在中心网站下载。

八、担保方式

1.使用新购商品房房产抵押;

2.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担保。

注:①担保人担保期间到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不能低于借款人贷款的年限;

②担保人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不低于借款额的20%;

③借款人未还清贷款前,担保人不准支取账户内的公积金,同时也不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④在我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含)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账户状态正常,且无公积金贷款,未为他人做公积金贷款担保,均可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九、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办理流程

1.借款人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服务大厅);

2.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受理、初审;

3.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决定;

4.借款人、配偶及担保人到委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5.贷款转入房产开发公司监管账户。

十一、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

1.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2.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十二、其他注意事项

1.新购商品房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内申请;

2.借款人信用记录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恶意拖欠记录的,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

3.缴存职工公积金连续拖缴6个月(含)以上的不予受理;

4.职工月还款额不大于职工家庭收入的50%;

5.贷款审核后借款人及配偶需要及时去银行办理贷款相关手续,超过一个月视为自动放弃贷款;

6.借款人及配偶需同时到现场办理(如有共有人,共有人也需到现场);

7.已使用二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不能再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7-3054115

地址:宿州市高新区埇上路566号(市城市规划馆北侧)市政务服务中心西三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

网址:http://gjj.ahs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