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本市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三、实施主体
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办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2019年3月《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公金管[2017]3号)第二项第一条。
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等有关法律法规。
五、申报条件
1.借款人及配偶应当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信用良好;
3.所购房应是宿州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
4.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5.借款人家庭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贷款额度与期限
1.贷款额度:职工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单方最高贷款额度为45万元,夫妻双方最高贷款额度为65万元。
2.贷款期限: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
七、申报材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原件;
2.“宿州市新建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备案表”原件;
3.首付比例不低于购房款(首次贷款20%、第二次贷款30%)的发票或收据原件;
4.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原件;
5.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
6.借款人及配偶户口簿、结婚证原件(未婚者出具“婚姻状况声明书”、离异未再婚者出具“婚姻状况声明书”及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
7.提供借款人还款银行卡原件。
注:①采用担保人担保的,需提供担保人身份证原件;
②“婚姻状况声明书”可在中心网站下载。
八、担保方式
1.使用新购商品房房产抵押;
2.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担保。
注:①担保人担保期间到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不能低于借款人贷款的年限;
②担保人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不低于借款额的20%;
③借款人未还清贷款前,担保人不准支取账户内的公积金,同时也不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④在我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含)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账户状态正常,且无公积金贷款,未为他人做公积金贷款担保,均可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九、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办理流程
1.借款人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服务大厅);
2.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受理、初审;
3.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决定;
4.借款人、配偶及担保人到委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5.贷款转入房产开发公司监管账户。
十一、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
1.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2.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十二、其他注意事项
1.新购商品房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内申请;
2.借款人信用记录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恶意拖欠记录的,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
3.缴存职工公积金连续拖缴6个月(含)以上的不予受理;
4.职工月还款额不大于职工家庭收入的50%;
5.贷款审核后借款人及配偶需要及时去银行办理贷款相关手续,超过一个月视为自动放弃贷款;
6.借款人及配偶需同时到现场办理(如有共有人,共有人也需到现场);
7.已使用二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不能再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7-3054115
地址:宿州市高新区埇上路566号(市城市规划馆北侧)市政务服务中心西三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