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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安置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

发布日期:2024-01-02 17:14来源: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辑:公积金中心管理员阅读次数: 字号:

一、事项名称

征收安置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三、实施主体

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办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2019年3月《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公积金[2017]17号)第四项。

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等有关法律法规。

五、申报条件

1.借款人及配偶应当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信用良好;

3.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借款人家庭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贷款额度与期限

1.贷款额度:职工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单方最高贷款额度为45万元,夫妻双方最高贷款额度为65万元。

2.征收安置房贷款额度不超过征收安置房找补得差价。

3.贷款期限: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

七、申报材料

1.宿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原件;

2.征收安置房屋结算清单原件;

3.安置小区上房公告原件;

4.加盖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城乡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公章的收款单位户名、开户行、账号原件;

5.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担保人身份证原件;

6.借款人及配偶户口簿、结婚证原件(未婚者出具“婚姻状况声明书”、离异未再婚者出具“婚姻状况声明书”及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

7.提供借款人还款银行卡原件。

八、担保方式

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担保

注:①担保人担保期间到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不能低于借款人贷款的年限;

②担保人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不低于借款额的20%;

③借款人未还清贷款前,担保人不准支取账户内的公积金,同时也不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④在我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含)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账户状态正常,且无公积金贷款,未为他人做公积金贷款担保,均可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九、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办理流程

1.借款人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服务大厅);

2.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受理、初审;

3.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决定;

4.借款人、配偶及担保人到委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5.贷款转入城乡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账户。

十一、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

1.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2.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十二、其他注意事项

1.征收安置房自取得安置小区上房公告之日起二年内申请;

2.借款人信用记录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恶意拖欠记录的,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

3.缴存职工公积金连续拖缴6个月(含)以上的不予受理;

4.“婚姻状况声明书”可在中心网站下载;

5.职工月还款额不大于职工家庭收入的50%;

6.贷款审核后借款人及配偶需要及时去银行办理贷款相关手续,超过一个月视为自动放弃贷款;

7.借款人及配偶需同时到现场办理(如有共有人,共有人也需到现场);

8.已使用二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不能再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7-3054115

地址:宿州市高新区埇上路566号(市城市规划馆北侧)市政务服务中心西三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

网址:http://gjj.ahs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