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本市职工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三、实施主体
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办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2019年3月《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公金管[2017]3号)第二项第四条。
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等有关法律法规。
五、申报条件
1.借款人及配偶应当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信用良好;
3.所购房应是宿州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
4.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5.借款人家庭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贷款额度与期限
1.贷款额度:职工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单方最高贷款额度为45万元,夫妻双方最高贷款额度为65万元;房龄1~15年最高贷款额度为房屋总价的60%、16~30年最高贷款额度为房屋总价的50%、30年以上不予贷款。
2.贷款期限: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
3.组合贷款中商业性贷款额度与公积金贷款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60%(房龄1~15年)或50%(房龄16~30年)。
4.组合贷款中商业性贷款的借款期限应同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保持一致。
七、申报材料
1.过户到借款人名下的新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2.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
3.完税证明原件;
4.存量房交易税费申报表原件;
5.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
6.借款人及配偶户口簿、结婚证原件(未婚者出具“婚姻状况声明书”、离异未再婚者出具“婚姻状况声明书”及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
7.提供借款人还款银行卡原件。
注:①采用担保人担保的,需提供担保人身份证原件;
②“婚姻状况声明书”可在中心网站下载。
八、担保方式
1.使用新购存量房(二手房)房产抵押;
2.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担保。
注:①担保人担保期间到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不能低于借款人贷款的年限;
②担保人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不低于借款额的20%;
③借款人未还清贷款前,担保人不准支取账户内的公积金,同时也不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④在我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含)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账户状态正常,且无公积金贷款,未为他人做公积金贷款担保,均可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九、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办理流程
1.借款人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服务大厅);
2.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受理、初审;
3.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决定;
4.借款人、配偶及担保人到委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5.贷款转入借款人个人账户。
十一、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
1.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2.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十二、其他注意事项
1.二手房自取得新不动产权证书二年内申请;
2.借款人信用记录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恶意拖欠记录的,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
3.缴存职工公积金连续拖缴6个月(含)以上的不予受理;
4.借款人需办理好过户至自己名下的新不动产权证书;
5.房屋总价按房产交易申报单核定的计税依据确定;
6.房龄依据新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使用期限确定;
7.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月还款额(包括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家庭月收入按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认定,有其他贷款与债务的也应包含在月还款本息内。
8.贷款审核后借款人及配偶需要及时去银行办理贷款相关手续,超过一个月视为自动放弃贷款;
9.借款人及配偶需同时到现场办理(如有共有人,共有人也需到现场)。
10.已使用二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不能再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7-3054115
地址:宿州市高新区埇上路566号(市城市规划馆北侧)市政务服务中心西三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