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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宿州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26 17:09来源: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辑:公积金中心管理员阅读次数: 字号: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减轻购房职工家庭还贷压力,更好满足职工住房消费需求,2023年6月25日,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我中心)印发了《宿州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我中心充分听取缴存职工的意见、建议,回应群众呼声,主动与不动产登记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对接,经研究,决定进一步优化宿州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在原有“商转公”贷款“先还后贷”和担保人过渡的基础上新增“以贷还贷”方式。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以贷还贷”方式的申请条件

1、已办理商业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经我中心审批同意并办理顺位抵押落实手续后,我中心将转贷资金发放至原商业银行指定还款账户。

2、原商业贷款银行是我中心贷款受托银行的才可选择此种方式办理。商业贷款余额与“商转公”贷款金额(转贷金额)如有差额,职工需以自有资金将差额部分提前结清。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原商业贷款银行与公积金贷款委托银行应保持一致。

二、“以贷还贷”方式的贷款额度

1、转贷额度按我中心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且不超过商业贷款剩余本金,并按千元的整数倍确定。

2、借款人采取“以贷还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贷款额度应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扣除2个月应还款本息的金额(具体金额根据商业银行审批通过的提前还款时间确定)。

三、“以贷还贷”方式的办理流程

1、借款人向原商业贷款银行提出提前还贷申请,商业银行同意其提前结清贷款。

2、借款人向我中心提供原商业银行出具的《同意提前还贷证明书》和相关贷款资料,至我中心服务窗口申请办理转贷事宜。

3、我中心服务窗口负责审核、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落实抵押后,我中心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原商业银行指定还款账户。

4、原商业贷款银行收到我中心放款通知后,在放款日当天办理商业贷款结清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权转移手续。

四、“以贷还贷”方式需要提供的材料

1、个人信用报告原件;

2、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原件;

3、原商业贷款还款对账单(显示贷款余额);

4、税收完税证明原件;

5、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6、商业银行出具的《同意提前还贷证明书》和指定的还款账户;

7、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

8、借款人及配偶户口簿、结婚证原件(未婚者出具“婚姻状况声明书”、离异未再婚者出具“婚姻状况声明书”及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

9、借款人还款银行卡原件。


同意提前还贷证明书.doc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