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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2016年缴存基数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09 00:00阅读次数: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宿马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宿各单位,各缴存单位: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95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2016年缴存基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缴存比例

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调整后的缴存比例暂按两年执行,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二、调整缴存基数

2016年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按12560元执行;月工资缴存基数下限按省政府公布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250元执行。执行时间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三、调整缴存基数时间及方法

此次调整缴存基数办理时间为2016年7月1日至9月30日。各缴存单位应按规定,持基数调整材料到我中心各服务网点办理。

四、有关情况说明

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企业根据自身效益状况,可在我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区间内(5%--12%)自主选择,合理确定本单位的缴存比例。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联系人:王辉 联系电话:3054005 18055760196

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