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直各单位:
为保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的通知》(建办金〔2014〕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13号)要求,现就加强和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用人单位,即日起应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经办网点(经办网点附后)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审核后,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二、各用人单位要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事项明确列入劳动合同条款,并为在职职工及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
三、各缴存单位应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每年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调整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等通知要求,及时申报调整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础信息。
四、各缴存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对单位汇缴情况进行核定,经核定后当月25日前按核定后的汇缴金额进行转帐汇款,如汇款与核定金额不符,我中心将给予退回。
五、对用人单位拒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我中心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少缴、欠缴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我中心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经我中心审核,并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七、支持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各单位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进一步压实责任、强化落实,扎实做好住房公积金日常基础信息报送工作,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联系人:王辉,联系电话:0557-3054005
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经办网点
2017年9月20日
附件: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经办网点
业务网点 | 办公地点 | 联系电话 | 备注 |
市中心 | 市政务服务中心(淮河路与磬云路交汇处东100米路南) | 3054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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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管理部 | 砀山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汽博城内28栋 ) | 22767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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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管理部 | 萧县行政大道东侧 | 3797001,3797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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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管理部 | 灵璧县行政服务中心(灵璧县虞姬大道与汴河路交汇处) | 2379058,2379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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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管理部 | 泗县政务新区桃园路与朝阳路交汇处北80米 | 70256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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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桥区办事处 | 义乌商品城南区(埇桥区道东港口中路999号) | 3027513,30457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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