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1271-2017)《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就我市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上、下限额度调整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包括各县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个人。
二、确定缴存基数依据及上、下限额度的测算方式
《标准》中明确“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同时要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宿州市统计局“2020年宿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71699元”测算,2020年我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1699元÷12个月=5975元。因此2021年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5975元×3倍=17925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均为17925元×12%=2151元,合计为2151元×2=4302元。
安徽省政府公布的宿州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280元,因此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280元,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均为1280元×5%=64元,合计为64元×2=128元。
三、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
四、受理时间
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
五、办理渠道
办理期间,各缴存单位登录我中心“单位网上服务大厅”后在“缴存基数调整”模块上进行操作。确需线下办理的,可到我市各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办理。
六、其他说明事项
1、缴存基数、比例每年核定一次,核定后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2、各单位应及时按月足额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非单位在职职工,其单位不得代为缴存。
3、职工个人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账户,凡存在2个以上账户的,缴存单位及个人应及时办理账户转移合并手续。
4、缴存确有困难的单位,应按规定履行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等手续。
联系人:王辉 联系电话:18055760196
编辑:王辉
审核:张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