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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29 17:42来源: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辑:公积金中心管理员阅读次数: 字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宿公金管〔2024〕2号

 

各缴存职工、各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事处):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支持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消费需求,切实增进民生福祉,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工作实际,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取政策

(一)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由现在每年市、区(埇桥区)最高额度12000元,各县8000元,提高至市、区(埇桥区)14400元,各县12000元(符合生育政策的多子女家庭,在本市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提取限额可按规定标准上浮20%。新市民、青年人在宿州无自有住房、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可全额提取本人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支付的房屋租金总额;其中,新市民指未获得宿州户籍或获得宿州户籍不满3年的缴存人,青年人为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的缴存人)。

(二)允许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城镇老旧小区居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的自住房加装电梯等改造。

(三)子女购房资金不足,允许父母自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子女购房(暂定执行一年,当个贷率高于85%时停办此项业务)。

(四)继续执行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缴存职工及父母、配偶、子女患有九种重大疾病的(指患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大疾病),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大病救助。提取额度不超过医保报销后自付资金。

(五)继续执行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政策。缴存职工及共同购房人购买宿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额度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二、贷款政策

(六)放宽二手房贷款房龄限制,房龄由20年放宽至30年。

(七)继续执行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方最高可贷额度45万元,夫妻双方最高可贷额度65万元。

(八)继续执行“商转公”政策。符合宿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条件的缴存职工,将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贷率高于90%时停办此项业务)。

(九)继续执行“组合贷款”政策。即允许同一处房产既可作为商业贷款抵押物,也可作为公积金贷款抵押物。

三、相关要求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后续视国家政策和我市住房公积金适用情况适时调整。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