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大六届二次会议第132号建议办理情况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6-30 08:56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李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电动三轮、四轮车规范管理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电动三轮、四轮车的现状

电动三轮、四轮车在生产销售之初,其主要用途为内部封闭环境的场地用车,不符合上道路行驶的相关安全技术要求,公安交警部门也始终在进行持续的宣传整治。

但是,与两轮电动车机动灵活、物美价廉的优势比较,电动三轮、四轮车还兼具了更加容易操控、载人载货能力增加、加装雨篷后遮风避雨御寒效果更佳等优点。再加上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和群众出行需求快速增长的矛盾日益突出,电动三轮、四轮车逐渐成为广大群众,特别是小商贩拉载货物、农民拉载农作物及劳动工具、中老年人群接送学生和看病就医的的重要出行交通工具之一。

但是,现阶段在道路上行驶的大部分电动三轮、四轮车多为不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强制性国家标准(简称“2019新国标)的超标产品,车辆的驾驶、制动、防护等机械性能均无安全保障,因此也无法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登记上牌。

同时,电动三轮、四轮车在违法加装遮阳雨篷后,不仅增加了车辆的体积,提高了车辆的重心,还易遮挡驾驶人及其他车辆、行人的观察视线。未锁闭或破损的车篷、卷帘及车辆披挂的物件在行驶过程中,还易伤害其他车辆和行人,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易引发交通事故,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容市貌。

为了保证电动三轮、四轮车产品的合法销售,部分厂商“2019新国标颁布实施后,对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相关技术要求和标准,对电动三轮、四轮车的功能和外观不断改进提升。

目前,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安全技术标准,纳入法定合格产品目录的电动三轮车已经可以到公安交警部门车管所办理登记上牌,且划归为电动三轮摩托车进行管理。驾驶登记上牌后的电动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需要取得相应的准驾资质。但是,对于不符合新能源汽车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电动四轮车不能办理登记上牌业务,不得上道路行驶。

为了全力预防和减少群死群伤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更好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公安交警部门始终坚持对电动三轮、四轮车的闯红灯、逆向行驶、违法载人、不戴安全头盔、违法加装遮阳雨篷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宣传整治,并持续至今。

在整治过程中,公安交警部门本着人性化执法的原则,始终坚持以宣传劝导、现场纠正、警告提醒和依法处罚相结合的方式,督促电动三轮、四轮车驾驶人现场纠正交通违法行为,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同时,公安交警部门在日常管理和开展交通安全宣教活动过程中,也积极广泛的向广大群众宣传骑乘电动三轮、四轮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客观危害和法律责任,引导广大群众不断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守法文明驾乘电动三轮、四轮车。

二、公安交警部门对电动三轮、四轮车的管理措施

1、对于所有三轮、四轮电动车登记上牌,无牌照不准上路,以尽快遏制乱闯红灯、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为的建议,我单位研究拟定整治工作方案,引导符合登记上牌条件的车辆尽快办理登记上牌业务,引导车辆驾驶人尽快取得相应的准驾资质;对不符合登记上牌条件的车辆,通过宣传和处罚相结合的方式,短期过渡、长期治理,最终实现所有三轮、四轮电动车登记上牌管理的工作目标。

2、对于考虑到电动车速度快、重量大、发生事故极易造成人生、财产损失,可以试点增设专项保险,保障事故双方权益,建议70岁以上年级较大的使用者申领牌照时需要增加子女同意一项,以便发生交通事故,便于追责的建议,我单位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电动三轮车登记上牌后,车辆性质为电动三轮摩托车或四轮电动机动车,统一划归为机动车。车辆驾驶人需取得相应的准驾资质。不需要附加其他相关条件限制或要求。

3、对于严禁私自改加装行为,对城区上路的后加装的遮阳雨篷、车侧帘等一律拆除,如因违规造成擦碰或车帘打倒物品、行人的,参照机动车开车门事故处理,加大对私自改装电动车主的处罚的建议,我单位将继续保持对电动三轮、四轮车违法加装遮阳雨篷行为的整治工作力度,对因遮阳帘造成的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公安交警部门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追究车辆驾驶人的法律责任。

4、对于加大对电动三轮车卖家及改装商家惩戒,如违规改车,按照次收入的三倍罚款的建议,该项工作不属于公安交警部门法定职责,暂无相关法律依据实施。建议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当前,电动三轮、四轮车上道路行驶、违法加装遮阳雨篷行为屡禁不止,反映出来的问题是群众有需求,管理不完善,是现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矛盾的具体表现之一,反映了城市功能区划、配套设施建设、公共交通等方面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

为加快解决这一问题,更好维护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和合法权益,我单位在依法持续宣传整治的同时,希望人大代表能够帮助公安交警部门发声,建议地方政府部门,一是加强多部门的联合宣传教育,引导市民不购买超标的两轮、三轮、四轮电动车,不要违法加装遮阳雨篷,减少群众误购超标车辆产生的经济损失,更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二是加强对电动车产销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大对生产、销售超标两轮、三轮、四轮电动车及提供违法改装服务等行为的监督执法;三是科学合理地引导超标两轮、三轮、四轮电动车有序淘汰退市,积极考虑政府性补偿激励政策引导;四是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着力提升公共交通运力,解决好群众日常便利出行的难题;五是在城市规划建设方面加强调查研究,推进城市教、科、文、卫等配套功能设施区划建设更加均衡合理,进一步优化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的出行方式和出行结构。

最后,再次感谢李峰代表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工作的关心,欢迎您对我们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希望今后继续得到您的更多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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