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77367557/201509-00001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15-09-01 发布日期: 2015-09-01 00:00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2015-09-01 废止时间: 2025-09-01
名  称: 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的通知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的通知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5-09-01 00:00

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的通知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的通知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各县区管理部(办事处)、市中心机关各科室: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金函〔2015〕1610号和2015年9月1日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处电话通知要求,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的通知》(建金〔2015〕12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9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可在国家统一政策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自主决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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