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权力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2025年版)
1.缴存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
缓缴的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审核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依据《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1.监管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
2.监管申请材料是否合法、有效,防范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审核批准。
3.监管审核流程是否合规,确保审批权限、时限、程序符合规定,杜绝越权审批、违规审批等行为。
4.监管降比缓缴期间单位缴存行为,监督单位严格按照审核事项执行,及时纠正擅自延长降比缓缴期限等违规行为。
5.监管单位是否履行补缴承诺和恢复缴存义务,确保降比缓缴期满后及时足额补缴缓缴资金、恢复正常缴存比例。
6.监管是否违规批准缴存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行为。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材料审核。受理人员核查材料完整性,审核人员对缴存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审核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层层落实责任。
2.联动核查。依托税务、社保等部门数据共享机制,核验单位经营状况、社保缴纳等信息,对申请材料与共享数据不一致的,暂停审核并要求单位补充说明。
3.实地核查。对申请降比缓缴金额较大、职工投诉举报较多或材料存疑的单位,开展实地核查,确认其困难情况真实性。
4.公示监督。要求单位在申请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在单位内部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事由、降比缓缴期限、补缴计划等,公积金中心核查公示记录及职工反馈意见。
5.留痕管控。对申请材料、审批流程各环节操作留痕,明确经办人、审核人及办理时间,实现全程可追溯。
(二)监管程序
1.受理环节监管。受理单位申请时,当场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对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对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当场说明不予受理理由。
2.审核环节监管。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核验,涉及实地核查的,告知申请单位并开展实地核查。审核过程中发现材料虚假或情况不实的,立即中止审核并进行核查。
3.审批环节监管。对批准降比的,明确降比后比例及期限;对批准缓缴的,明确缓缴范围、方式及补缴期限。审批结果告知单位,并同步录入业务系统。
4.执行环节监管。公积金中心实时监控单位缴存数据,对未按批准事项缴存的,及时通过电话、书面函件等方式提醒纠正。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常态化抽查核查。公积金中心结合内部稽核工作,对降比缓缴业务进行抽查,重点核查单位困难情形是否持续、缴存行为是否合规、补缴计划是否落实。
2.专项核查整治。对收到职工举报投诉、系统监测单位未按规定补缴、擅自延长降比缓缴期限、相关部门移交疑似违规线索等问题进行专项核查。
3.信用监管惩戒。将单位降比缓缴合规情况纳入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体系,对虚假申请、违规执行的单位,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报送信用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4.补缴跟踪督办。建立降比缓缴台账,对期满后未按时恢复缴存比例或补缴的,发出催缴函,责令限期办理。
5.协同联动监管。加强与社保、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作,共享监管信息,联合查处跨领域违规行为,形成监管合力。
(二)监管程序
1.开展核查。公积金中心根据抽查计划、举报线索等确定核查对象,制定核查方案,明确核查内容、方式和时限。
2.核查实施。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检查、调取数据等方式开展核查,如实记录核查情况,被核查单位应配合提供真实资料,不得拒绝、隐匿。
3.结果处理。经核查符合规定的,督促单位继续履行相关义务;发现违规的,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立即终止降比缓缴资格,责令补缴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四、责任追究
(一)对单位行政人员
1.工作人员在审核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拖延办理的;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批准的;未履行审核核查职责,导致虚假申请通过审批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索取或收受单位财物谋取私利的。
2.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对审核审批各环节失职渎职行为追溯相关人员责任。
(二)对行政相对人
1.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降比缓缴批准的,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补缴降比缓缴期间的差额资金;将单位纳入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单位未按批准事项执行降比缓缴、擅自延长期限或扩大范围的,责令限期整改,补缴违规期间差额资金。
五、保障措施
1.强化队伍建设。加强对监管人员的政策培训、业务培训和法治教育,并适时组织考核,提升监管能力,不具备相应能力的人员不得从事监管工作。
2.完善技术支撑。优化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推进数据共享平台建设,实现与各相关部门数据实时联动,提升监管智能化水平。
3.畅通监督渠道。公开降比缓缴政策、审核流程、监管电话,接受职工、单位及社会各界监督。
4.强化政策宣传。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多渠道宣传业务政策,明确单位权利义务,引导单位依法合规申请。
2.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和注销登记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和注销登记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依据《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1.监管申请资格及事由是否真实,确认缴存单位是否符合法定登记条件,职工账户设立、信息变更、注销等事由是否真实合法,防范虚假登记、违规登记等行为。
2.监管申请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杜绝伪造、变造材料办理登记业务的情形。
3.监管业务办理流程是否合规,确保业务受理、审核、审批、办结等各环节时限、权限、程序符合规定,杜绝越权办理、超时办理、违规审批等行为。
4.监管业务后续执行情况,监督单位按时足额汇缴住房公积金,及时纠正未按登记信息缴存、擅自调整缴存基数比例、遗漏职工账户登记等违规行为。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材料审核。受理人员核查材料完整性,审核人员对业务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层层落实责任。
2.联动核查。依托市场监管、社保、人社等部门数据共享机制,核验材料信息与共享数据不一致的,暂停业务办理并要求单位补充说明。
3.留痕管控。对申请材料、审批流程各环节操作留痕,明确经办人、审核人及办理时间,实现全程可追溯。
(二)监管程序
1.受理环节监管。受理申请时,当场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对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对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当场说明不予受理理由。
2.审核环节监管。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核验,审核过程中发现材料虚假或情况不实的,立即中止审核并进行核查。
3.办结环节监管。审核通过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缴存、变更和注销登记业务,并将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4.执行环节监管。公积金中心实时监管单位缴存数据,对未按批准事项缴存的,及时通过电话、书面函件等方式提醒纠正。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常态化抽查核查。公积金中心结合内部稽核工作,对业务进行抽查,重点核查单位开户、基数调整、注销登记等业务是否合规。
2.专项核查整治。对收到职工举报投诉、单位未按登记信息缴存、虚假开户、违规注销等问题进行专项核查。
3.信用监管惩戒。将单位登记业务合规情况纳入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体系,对虚假申请、违规登记、逃避缴存义务的单位,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报送信用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4.协同联动监管。加强与社保、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作,共享监管信息,联合查处跨领域违规行为,形成监管合力。
(二)监管程序
1.开展核查。公积金中心根据抽查计划、举报线索等确定核查对象,制定核查方案,明确核查内容、方式和时限。
2.结果处理。经核查符合规定的,持续跟踪缴存执行情况;发现违规的,责令限期补缴、纠正违规登记信息。
四、责任追究
(一)对单位行政人员
1.工作人员在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拖延办理的;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办理登记业务的;未履行审核核查职责,导致虚假登记、违规登记通过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索取或收受单位财物谋取私利的。
2.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对审核审批各环节失职渎职行为追溯相关人员责任。
(二)对行政相对人
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
2.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登记业务,或违规变更、注销登记逃避缴存义务的,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整改。
3.单位未按登记信息足额汇缴、擅自调整缴存基数比例的,责令限期补缴差额资金。
五、保障措施
1.强化队伍建设。加强对监管人员的政策培训、业务培训和法治教育,重点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培训,不具备相应能力的人员不得从事监管工作。
2.完善技术支撑。优化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推进数据共享平台建设,实现与各相关部门数据实时联动,提升监管智能化、精准化水平。
3.畅通监督渠道。公开业务政策、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及监管电话,接受职工、单位及社会各界监督。
4.强化政策宣传。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多渠道,宣传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明确单位权利义务,引导单位依法合规办理业务。
3.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审批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依据《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1.监管业务申请是否真实,确认提取事由、贷款用途符合法定范围。
2.监管申请材料是否合规有效,杜绝伪造、变造材料办理业务的行为。
3.监管业务办理流程是否规范,确保提取、贷款审批等各环节时限、权限、程序符合规定,杜绝越权审批、超时办理等问题。
4.监管职工是否存在骗提套取行为。
5.监管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规批准提取和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材料审核。受理人员核查材料完整性,审核人员对职工提取和贷款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层层落实责任。
2.联动核查。依托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不动产登记系统等数据共享,对提取、贷款资料等信息进行核验,对材料信息与共享数据不一致的,暂停业务办理。
3.留痕管控。对申请材料、审批流程各环节操作留痕,明确各环节经办人、办理时间及审核意见,实现全程可追溯。
(二)监管程序
1.受理环节监管。受理申请后,当场核对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对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当场说明不予受理理由。
2.审核环节监管。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核验,审核过程中发现材料虚假、信息不实的,立即中止业务办理并开展核查。
3.办结环节监管。审核通过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发放。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常态化抽查核查。公积金中心结合内部稽核工作,对业务进行抽查,重点核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流程是否合规。
2.专项核查整治。对举报投诉反映的骗提套取、违规放贷等问题进行专项核查。
3.信用监管惩戒。将提取贷款业务合规情况纳入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体系,对骗提套取、逾期还款、提供虚假材料的职工,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报送信用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4.贷后动态管控。建立贷款贷后管理台账,定期跟踪借款人还款情况,对逾期贷款采取电话催收、书面催收、法律诉讼等方式处置。
5.协同联动监管。加强与公安、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协作,共享监管信息,联合查处跨领域违规行为,形成监管合力。
(二)监管程序
1.核查启动。公积金中心根据抽查计划、举报线索等确定核查对象,制定核查方案,明确核查内容、方式和时限。
2.核查实施。通过查阅业务档案、实地检查、调取部门共享数据等方式开展核查。
3.结果处理。经核查符合规定的,持续跟踪业务后续执行情况;发现违规的,责令退回违规提取资金、纠正违规贷款行为。
四、责任追究
(一)对单位行政人员
1.工作人员在提取贷款业务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拖延办理的;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批准提取或贷款的;未履行审核核查职责,导致骗提套取、违规放贷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私利的;泄露业务办理人员个人信息的。
2.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处理;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对业务办理各环节失职渎职行为追溯相关人员责任。
(二)对行政相对人
1.职工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立即追回违规提取资金,将违规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实施联合惩戒;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职工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恶意逾期还款的,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催收逾期款项,记入不良信用记录;逾期未改正的,采取处置担保物、提起诉讼等方式追偿。
五、保障措施
1.强化队伍建设。加强对监管人员的政策培训、业务培训和法治教育,重点培训《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不具备相应能力的人员不得从事监管工作。
2.完善技术支撑。优化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推进数据共享平台建设,实现与各相关部门数据实时联动,提升监管智能化、精准化水平。
3.畅通监督渠道。公开业务政策、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及监管电话,接受职工、单位及社会各界监督。
4.强化风险防控。定期开展风险排查,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对排查发现的风险隐患及时整改化解;加强业务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查阅、借阅流程,确保档案资料安全完整,为监管核查提供支撑。
皖公网安备3413020200047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