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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202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政策调整解读

发布日期:2026-07-01 17:06来源: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辑:公积金中心管理员阅读次数: 字号:

一、调整依据

依据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一致,不低于5%,不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依据二:安徽省统计局2026年6月5日公布数据:2025年宿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0463元;安徽省政府公布的宿州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170元。

二、计算方法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22616元(90463元除以12个月乘以3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高为2714元(22616元乘以12%)。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下限为2170元,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低为109元(2170元乘以5%)。

三、执行时间

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

四、办理时间及途径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上、下限的单位及职工,自2026年7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通过我市住房公积金线上网厅或线下服务网点两种途径办理。

五、办理要求

1.缴存单位应依法依规计算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将调整结果告知职工。

2.缴存单位要切实履行责任,认真核对并完善本单位及职工各类缴存信息,提升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数据质量。

3.缴存单位不得为非本单位在职职工及已死亡或领取社保退休金的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4.单位应及时通知封存账户职工办理销户或转移。

5.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应及时履行住房公积金缓缴手续,长时间断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办理账户封存或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