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77367557/202306-00006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公积金
成文日期: 2023-06-25 发布日期: 2023-06-25 15:57
文  号: 宿公金管〔2023〕3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行政审批服务科 、贷款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054115/3054068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6-25 15:57 编辑: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宿公金管〔20233

各缴存职工、各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事处):

为持续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解决缴存职工“急难愁盼”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当前我市公积金实际情况,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一、贷款政策

(一)住房公金贷款额度。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方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45万元,夫妻双方最高额度由60万元提高到65万元。

    (二)恢复“商转公”政策。符合宿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条件的缴存职工,将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限于2022年12月31日前已发放的商业贷款,使用3亿元资金额度解决“商转公”贷款需求,如当年额度不足,采取登记排队方式,等候下年度资金额度。)

二、提取政策

(三)允许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患有九种重大疾病的(指患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大疾病),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大病救助。提取额度不超过医保报销后自付资金。

(四)新市民、青年人及多子女家庭在本市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提取限额可按规定标准上浮20%。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新市民、青年人及符合生育政策的多子女家庭,可每月提取1次,每年最多提取12次。提取限额按现行租住商品房额度标准上浮20%确定,即市直及埇桥区最高额度为14400元/年,各县为9600元/年。

(五)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缴存职工及共同购房人购买宿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额度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三、政策实施期限

以上政策执行期暂定一年,自2023年6月25日至2024年6月24日。后续视国家政策和我市住房公积金适用情况适时调整。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3年6月25日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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