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77367557/202307-00003 信息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文日期: 2023-06-28 发布日期: 2023-06-28 17:23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部门解读】《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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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6-28 17:23 编辑: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

按照中央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持续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保障作用,进一步提高缴存职工购买首套住房和改善性住房能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当前我市实际情况,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

二、《通知》制定的总体考虑

随着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的大幅提升和房地产市场形式的不断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连续下降,结余资金持续增长。截止2023年5月底,我市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余额112.64亿元,累计贷款余额90.81亿元,个贷率降至80.62%。目前,资金有保障,职工有需求。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有利于持续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住房消费作用。

三、《通知》的制定过程

6月8日,市公积金中心征求了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的意见,获得批准同意。6月12日,征求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的意见,未收到不同意见。6月20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方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45万元,夫妻双方最高额度由60万元提高到65万元。

(二)恢复“商转公”政策。符合宿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条件的缴存职工,将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限于2022年12月31日前已发放的商业贷款,使用3亿元资金额度解决“商转公”贷款需求,如当年额度不足,采取登记排队方式,等候下年度资金额度。)

例:王先生贷款金额45万元、期限20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计算,商业贷利率5.88%,每个月还款3192.86元,利息总额为31万元左右;如果按照我市公积金首次贷款3.1%来计算,每个月还款2517.37元,利息总额为15万元左右,如果“商转公”成功的话,平均每月可减少月供约675.49元,20年共减少利息支出约16万元左右。“商转公”政策可以实打实帮购房者减少利息,降低居民购房成本支出。

(三)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

1.申请人条件:职工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资料,经审核后,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      

2、大病范围: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

3、提取额度:不超过医保报销后自付资金。

4、所需材料:①申请人身份证、②户口本、③结婚证、④亲属关系证明、⑤住院治疗证明材料、⑥住院发票、⑦医保结算单据、⑧提取人一类银行卡

(四)新市民、青年人及多子女家庭在本市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提取限额可按规定标准上浮20%。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新市民、青年人及符合生育政策的多子女家庭,可每月提取1次,每年最多提取12次。提取限额按现行租住商品房额度标准上浮20%确定,即市直及埇桥区最高额度为14400元/年,各县为9600元/年。多子女家庭主要范围:是指当前家庭按国家政策已生育、抚养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多子女家庭界定:需提供多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户口本。

(五)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缴存职工及共同购房人购买宿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额度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应符合什么条件?

向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直接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提取人购买宿州市(含四县一区)新建商品住房的。

3、提取人无正在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为他人公积金贷款担保。

4.房地产企业在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监管账户开户行为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承办银行的。

(二)提取额度是多少?

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直接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合计总额不得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购买同一住房非配偶关系的共同购房人,各购房人及其配偶提取额度不超过各购房人所占份额;未明确份额的,平均分摊。

(三)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

2、申请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

4、《委托书》

5、该套房屋除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之外的首付款转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转账单

(四)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缴存职工个人账户还是开发企业账户?若后期退房是否需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缴存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转入该套房屋对应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不得转入其它账户。如缴存职工退房,开发企业及缴存职工应及时将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回至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五、《通知》执行时间

执行期暂定一年,自2023年6月25日至2024年6月24日。后续视国家政策和我市住房公积金适用情况适时调整。

六、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要加强政策跟踪评估,积极正面宣传引导,解读住房公积金最新政策,了解掌握进展情况,避免出现负面舆情和不稳定因素。

七、政策咨询电话

贷款管理科科长:赵瑜,电话:0557-3054068

行政审批服务科科长:李永,电话:0557-305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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